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戳破对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断章取义式污蔑!
日期:2026-05-09 来源:“道中华”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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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民族共生、多语言共存的中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从来不是简单的交流工具,而是凝聚国家认同、联结民族情感、推动社会发展的核心纽带。中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语言文字治理方面的理念与实践,是国际社会读懂中国民族政策与国家治理的重要窗口。

本期“道中华”专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周少青,总结我国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实践成果与宝贵经验,回应外界对中国民族政策的认知误解,解读我国在多民族国家治理中“和而不同”的独特智慧。

▲贵州纳雍县珙桐街道白水河社区农家书屋旁边的走廊上,学生在读书。(图片来源:多彩贵州)

道中华:有西方媒体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相关规定“颠覆了延续几十年的政策”。您如何看待这一评价?

周少青:这种论调本质上仍陷于西方中心主义所固有的“二元对立”思维定势,未能洞见中国民族政策内在演进的历史逻辑与整体主义智慧。西方所谓的“颠覆”,实则是对中国民族政策自我完善机制的误读。

以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例:双语教育政策,在特定历史阶段保障了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具有其历史合理性。

但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深入,语言隔阂日益成为制约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个体向上流动的结构性障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确立为教育教学的基本载体,是从根本上破解这一发展瓶颈的制度安排。

▲法治是新时代筑牢民族团结进步根基的强大动力。(图片来源:AI制图)

从更深层次看,这种制度安排是对“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一现代国家身份的政治确认。语言不仅是文化的载体,更是现代公民参与公共生活、分享发展红利的基础工具。

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个体获得现代教育、进入广阔劳动力市场、实现社会流动的前提。通过国家力量的托底,确保各族群众不掉队地接入中国式现代化的快车道,这开创了一条在尊重多元的基础上强化一体、以语言互通促进心灵相通的中国式治理新路。

道中华:就全球来看,推广通用语言文字是通行做法吗?中国的做法有何独到之处?

周少青:放眼全球,推广通用语言文字是多民族国家构建国家认同、实现政治整合、推动共同发展的“通用法则”。根据对100个联合国会员国官方语言立法的不完全统计,约80个国家规定了一种官方语言作为全国通用语言文字。中国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政策,不仅符合国际惯例,更在实践中展现出独有的包容性与文明底色。

纵观各国实践,法国是典型的“单一语言”模式国家,其宪法明确规定“法兰西共和国的语言是法语”,在历史上长期推行促进语言统一的政策,法语在国家公共领域的绝对统治地位不可撼动。

美国虽未通过国会立法确立英语为国家官方语言,但2025年3月1日,特朗普政府发布行政令,将英语指定为美国官方语言。对美国移民而言,掌握英语已成为融入主流社会的唯一“敲门砖”,其隐形压力不亚于法律强制。

俄罗斯宪法确立俄语为联邦官方语言,并在教育、行政 等各领域大力推广,以此塑造统一的国家认同、增强民族凝聚力。

印度则在宪法中将印地语定位为联邦官方语言(另一官方语言为英语),力图以此弥合国内复杂的语言分歧,推动统一现代民族国家的构建。

这些国家的实践均可印证,推广通用语言文字是多民族国家实现发展统一的必然选择。

▲2026年3月11日,全国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图为全国政协委员杨钰尼、木合拜尔·阿布都尔、马晓丽、贺颖春(从右至左)会后走出会场。(图片来源:中新社)

与这些国家相比,中国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做法展现出更高的法治文明与人权保障水准。中国在坚定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破除沟通壁垒、促进各民族共同迈向现代化的同时,始终以法律形式庄严承诺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语言权利。这既是在践行多民族国家巩固统一的通行做法,更是在“一体”与“多元”之间寻求更高水平平衡的中国智慧,是对世界多民族国家治理的中国贡献。

道中华:有声音认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消灭少数民族语言文化”,您怎么看待这一说法?

周少青: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深刻体现了当代中国在处理民族语言权利问题上的高度政治文明与法治智慧,是“包容性法治”在语言领域的生动实践。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规定“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同时,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中华文化的基础要素、中华民族的鲜明标识,和国旗、国歌、国徽一样,是国家的重要象征。

▲人民大会堂外景。(图片来源:新华网)

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仅事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也有利于各族群众获得更多、更公平的人生发展机会。在实践中,中国依法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行政司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教育等各领域的使用,还通过实施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等措施,不断加强各民族语言文字的科学保护。

这充分表明,中国的民族政策成功避免了西方多民族国家中常见的“同化主义”或“文化消解”陷阱,走出了一条独具中国特色的权利保障之路。这种“和而不同”的制度安排,丰富了人类处理民族语言问题的治理经验,是中国对世界人权事业的重要贡献。

道中华: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否会限制少数民族群众的发展权利?

周少青:答案毋庸置疑,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绝非限制权利,而是为各民族群众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发展成果铺设最基础的公平之路。它是国家为每一位公民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是保障发展机会均等的“语言基建”。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政府应支持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以保障跨区域就业创业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一条款深刻体现了法律的务实精神:语言能力已成为现代社会的核心人力资本。

▲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推普助力乡村振兴实践团成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册教韦阿婆说普通话。(图片来源:中国青年报)

我们在青海等欠发达地区的调研中发现,当地群众的国家通用语言水平与收入水平呈显著正相关,语言障碍是制约劳动力转移、拓宽就业渠道的关键因素,更是导致贫困代际传递的重要诱因;而在新疆、西藏等地开展的“温暖工程”国家通用语言培训,以“语言+技能”模式,让大量青壮年实现稳定就业,就业率高达86%, 有效阻断了贫困链条。

大量鲜活的案例充分证明,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少数民族群众打破地域、信息壁垒,融入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敲门砖”和“通行证”。

在社会成效上,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不仅大幅降低了社会交易成本,促进了各类经济要素高效流动、区域协同发展,更为构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认同筑牢了坚实的文化心理根基。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石榴红宣传教育活动现场发放资料。(图片来源:黄岩区委统战部供图)

在教育领域,法律要求学校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其核心目的就是确保各民族学生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四川凉山的“学前学普”行动让彝族儿童在入学前掌握普通话,不仅大幅提升了孩子们的学习效率,还在当地形成了“小手拉大手”(学龄前儿童带动家长使用普通话)的家庭学习氛围,推动普通话在当地落地生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的蒙古族学生韩熙,因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得以在跨民族团队中高效沟通协作,其创新创业项目在全国大赛中斩获佳绩。

这些例子都生动说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是各族青少年获取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实现个人理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关键。

不难看出,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本质,是保障公民的发展权,是践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在语言领域的体现。

(作者:周少青,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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